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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均无约定的,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简介: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B厂购买泥碳粉,双方约定每吨泥碳粉价格为320元。之后B厂分五次向A公司提供泥碳粉计195.42吨,总货款62534.4元,而A公司仅仅支付货款13300元,下欠货款49234.4元至今没有付清。B厂多次讨要,均未果。
另B厂与A公司并未签定书面合同,B厂每次供货均有A公司的收货确认。
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立即给付贷款49234.4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判决A公司立即给付贷款49234.4元并自最后一次收货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