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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离婚
1971年,经父母一手包办,双方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男方动不动便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每次程度都非常严重,以至女方后来根本就不敢在家中生活。2007年一天,男方为一点小事对女方大打出手,将女方打得遍体鳞伤,最后女方只得到派出所报案。可几个月后,男方又因为一点小事殴打女方,并扬言要将女方杀掉,女方跑到亲戚处躲藏,男方仍然不放过,继续往死里追打,后女方只得前往妇联请求援助。万般无奈情况下,女方最终离家出走,开始流浪生活,并在好心人帮助下,60多岁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从男方处分给了女方一半财产。
解读:家庭暴力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该案是典型的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案件。一个60多岁老人,有家归不得,始终处于流浪状态,多次向在关部门求助,可见情况及程度之严重,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