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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张某因缺少资金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且口头约定如不能即时归还则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李某将钱借给张某后,张某只归还2万元,余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张某明确表示无钱归还。无奈,李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归还借款并承担起诉之日后的利息。
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李某说当时有不能及时归还按月息2分计息的口头约定,但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法》又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支付起诉之后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