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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交通事故赔偿
 
 案情简介
据此,本律师作为李XX的代理人,计算李XX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82192.16元,要求张XX在应购买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120975元,余款261217.16元承担30%,合计199340.15元,扣除已付款,实际仍应赔偿164340.15元。
主要争议焦点:张XX作为叉车的驾驶员和所有人,是否应在应购买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
本律师观点:作为工程专项作业的叉车,属于机动车辆,应在特定区域进行作业,不能上道路行驶。如果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害,即便其不购买或现实中无法购买交强险,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对本律师的意见予以采信,判决张XX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赔偿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扣除已付款,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1117.65元。后被告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虽然叉车现实中一般不购买交强险,甚至无法购买交强险,但其本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应上道路行驶。一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对方损害,也应当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不仅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更能有效遏制叉车违法上道行驶,具有典型及指导意义。
该案判决叉车驾驶员及所有人先行在应购买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赔偿的理由充分:
1、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叉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因其不具备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条件,其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性明显大于具备上路行驶资格的机动车,故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叉车作为肇事车辆时,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不应少于具备行驶资格的机动车作为肇事车辆时所应获得的赔偿。